2020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申請赴東南亞姊妹校交換作業開始申請
為落實屏東大學學習國際化,鼓勵本校學生擴展國際視野,深化多元文化學習能力,故預計選送本校在籍學生50名前往東南亞姊妹校進行交換學習一學期。依據「國立屏東大學菁英育才計畫」執行。
二、申請人資格
(一)具屏東大學學籍,且已讀一學期以上之學生。
(二)語言能力優良(英語成績應達CEF架構B1等級),學業及操性成績優良。
(三)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結束後,應回學校報到。違反上開規定者,本校得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全數補助款。
三、補助類型
選送優秀學生赴本校東南亞國家姊妹校修讀學分。
類型一:
本校在學學生(大學部2年級、3年級、4年級或碩士班學生),且持有我國國籍身分。在校成績為全班前百分之五十內,具備英語檢定成績證明(視各姊妹校要求而定)。
類型二:
持有我國國籍身分之本校在學學生(大學部2年級、3年級、4年級或碩士班學生)及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在校成績為全班前百分之五十內,具備英語檢定成績證明(視各姊妹校要求而定)。
四、補助原則
(一) (類型一)可獲得交通及一般海外平安保險(理賠額度上限400萬)費用補助。機票僅限國際航班及交換國家國內航班費用為限,以經濟艙去回1趟為原則,上限新臺幣2萬元整,我國國內交通費用不得認列。交通費用補助往返必要路途,參與學生不得停留非路途必要之國家城市。
(二) (類型二)可獲得每月生活費1萬新台幣之生活費(一學期5個月為上限,或一學年10個月為上限)、交通及一般海外平安保險(理賠額度上限400萬)。機票僅限國際航班及交換國家國內航班費用為限,以經濟艙去回1趟為原則,上限新臺幣2萬元整,我國國內交通費用不得認列。交通費用補助往返必要路途,參與學生不得停留非路途必要之國家城市。
五、申請就讀學校
本校東南亞姐妹校(請見附件)
六、初審繳交資料 (依下列順序放置):
繳交資料之合法性及正確性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國際事務處僅做可見範圍之文件書面審查,若有違法或繳交假資料之情事導致影響申請資格者,其後衍生之任何行政或法律後果由申請人自負,所需繳交之資料如次:
(一)出國甄選申請書
(二)家長擔保同意書
(三)具結書
(四)歷年成績單(含排名資料)
(五)語言檢定證明影本
(六)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七)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存摺封面影本
(九)護照影本影本
(十)中低收入戶證明
七、報名審查流程
(一)報名截止日期:
109年4月24日以前 學生繳交交換申請資料至系辦
109年5月4日以前 系辦繳交交換申請資料至學院
109年5月11日以前 學院繳交交換申請資料至國際事務處
(二)初審與面試:申請文件彙整後,由學院辦公室進行審查,初審合格名單得列入學院選送學生名冊。
(三)複審:由本校國際事務處依各學院選送學生名冊及姊妹校提供交換生之名額,列出甄選結果排序,由國際處與各學院院長商討確認後,再由各學院公佈選送學生名冊與推薦之交換學校。
八、選送生應注意事項
(一)獲本計畫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二)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九、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本校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其補助經費得分二次核撥,於學生出國前核撥第一次經費為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待選送生返回本校報到後,依規定辦理經費核銷及繳交心得報告電子檔後,再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二)選送生應於返國後二週內,備齊機票款與簽證相關原始憑證向本校國際事務處辦理相關核銷事宜,同時並應繳交心得報告。
十、學分選修及抵免流程比照學海飛颺及惜珠計畫辦理。
十一、因事涉與姐妹校交流協議之可能變動因素,國際事務處保留最後人數變動之權利。
十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辦理
聯絡單位: 國際事務處
李盈穎
08-7663800 # 17401
lee@mail.nptu.edu.tw
二、申請人資格
(一)具屏東大學學籍,且已讀一學期以上之學生。
(二)語言能力優良(英語成績應達CEF架構B1等級),學業及操性成績優良。
(三)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結束後,應回學校報到。違反上開規定者,本校得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全數補助款。
三、補助類型
選送優秀學生赴本校東南亞國家姊妹校修讀學分。
類型一:
本校在學學生(大學部2年級、3年級、4年級或碩士班學生),且持有我國國籍身分。在校成績為全班前百分之五十內,具備英語檢定成績證明(視各姊妹校要求而定)。
類型二:
持有我國國籍身分之本校在學學生(大學部2年級、3年級、4年級或碩士班學生)及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在校成績為全班前百分之五十內,具備英語檢定成績證明(視各姊妹校要求而定)。
四、補助原則
(一) (類型一)可獲得交通及一般海外平安保險(理賠額度上限400萬)費用補助。機票僅限國際航班及交換國家國內航班費用為限,以經濟艙去回1趟為原則,上限新臺幣2萬元整,我國國內交通費用不得認列。交通費用補助往返必要路途,參與學生不得停留非路途必要之國家城市。
(二) (類型二)可獲得每月生活費1萬新台幣之生活費(一學期5個月為上限,或一學年10個月為上限)、交通及一般海外平安保險(理賠額度上限400萬)。機票僅限國際航班及交換國家國內航班費用為限,以經濟艙去回1趟為原則,上限新臺幣2萬元整,我國國內交通費用不得認列。交通費用補助往返必要路途,參與學生不得停留非路途必要之國家城市。
五、申請就讀學校
本校東南亞姐妹校(請見附件)
六、初審繳交資料 (依下列順序放置):
繳交資料之合法性及正確性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國際事務處僅做可見範圍之文件書面審查,若有違法或繳交假資料之情事導致影響申請資格者,其後衍生之任何行政或法律後果由申請人自負,所需繳交之資料如次:
(一)出國甄選申請書
(二)家長擔保同意書
(三)具結書
(四)歷年成績單(含排名資料)
(五)語言檢定證明影本
(六)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七)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存摺封面影本
(九)護照影本影本
(十)中低收入戶證明
七、報名審查流程
(一)報名截止日期:
109年4月24日以前 學生繳交交換申請資料至系辦
109年5月4日以前 系辦繳交交換申請資料至學院
109年5月11日以前 學院繳交交換申請資料至國際事務處
(二)初審與面試:申請文件彙整後,由學院辦公室進行審查,初審合格名單得列入學院選送學生名冊。
(三)複審:由本校國際事務處依各學院選送學生名冊及姊妹校提供交換生之名額,列出甄選結果排序,由國際處與各學院院長商討確認後,再由各學院公佈選送學生名冊與推薦之交換學校。
八、選送生應注意事項
(一)獲本計畫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二)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九、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本校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其補助經費得分二次核撥,於學生出國前核撥第一次經費為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待選送生返回本校報到後,依規定辦理經費核銷及繳交心得報告電子檔後,再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二)選送生應於返國後二週內,備齊機票款與簽證相關原始憑證向本校國際事務處辦理相關核銷事宜,同時並應繳交心得報告。
十、學分選修及抵免流程比照學海飛颺及惜珠計畫辦理。
十一、因事涉與姐妹校交流協議之可能變動因素,國際事務處保留最後人數變動之權利。
十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辦理
聯絡單位: 國際事務處
李盈穎
08-7663800 # 1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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